| 扩大范围降低“门槛” 安置残疾人就业享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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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4 09:25 文章来源:保定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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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保定市国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据了解,此次调整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范围,由过去仅限于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福利企业,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扩大了残疾人的范围,将残疾人员的范围由 “四残” (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新增加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
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了对吸收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支持力度,对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在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并同时符合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单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减)税的办法。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减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达到以下四个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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